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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频发,研究生导学矛盾为何愈演愈烈

作者: 头条共创 2024-08-07 10:07:00 考研资讯 0次

文字|李凤良(清华大学教育研究生院院长教授)

实名举报频发,研究生导学矛盾为何愈演愈烈

近年来,引起社会关注的高校辅导关系严重问题事件时有发生。尤其是多起学生实名举报事件,几乎每次都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其中,研究生培养阶段是此类事件最容易发生的阶段。

为了减少甚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从教育行政部门到研究生培养机构,几年前出台了各种规章制度,希望构建和谐的辅导关系,但效果似乎并不理想。显而易见。不久前,某大学一名博士生向导师实名举报性骚扰事件就是一个例子。

构建和谐的辅导关系,当然需要一定的规章制度来支撑。但培训机构只有在导师与导师关系十分对立、学生需要实名举报的情况下才会成立调查组。这显然不能有效减少或防止不良案件的再次发生。这将对研究生培养机构、导师团队乃至整个研究生教育体系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对研究生修身养性、培养人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研究生教育有其特殊性,包括但不限于导师和学生既是师生又是合作者,学生需要导师为学生提供学习和学术研究资源,导师需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教学。资质。这些都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师生关系更加复杂,很难简单地通过规章制度来界定。

但辅导关系的复杂化并不一定导致辅导关系的恶化。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与旧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相比,一个重要的区别是前者专门增加了“学位质量保证”一节,仔细分析本节内容顺序不同,会得出一些发人深省的结论——

该部分第一条(即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学位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授予学位的质量”;第二条(即第三十二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为研究生配备品行优良、学术水平高或者实践能力强的教师、研究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

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该部分第二条第二款(即第三十二条)规定:“研究生导师应当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履行立德树人、关心爱护学生的职责,指导研究生学习。”学生开展相关学术研究。和专业实践,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提高学术或专业水平。”对于学生的规定,仅在本部分第三条第三款(即第三十三条)中规定:——“应当刻苦学习、刻苦实践,认真准备论文或实践成果,保证达到学术标准”。和创新要求。 ”。

由此可见,《学位法》认为“学位质量保证”的逻辑是研究生培养机构首先要承担责任。这一责任还包括“应使研究生具有良好的品行、较高的学术水平或较强的实践能力”。教师、科研人员或专业人士担任导师。”可见,“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前提是研究生培养机构必须承担相关责任。和谐的导师关系,研究生培养机构不仅不能缺席,还要积极补缺。

近年来,学生实名举报的案件层出不穷。涉事研究生培养机构前期是否采取了预防措施?笔者认为,如果学生工作体系健全,基层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教委或相关机构正常运转,上述案件不可能升级到如此程度。

首先,如果有健全的学生工作制度,当导师恶意对待学生时,学生应该有畅通的渠道通过学生集体、研究生工作制度等进行举报,学生工作制度也可以启动相应的工作流程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结果缓解辅导矛盾。同时,健全的学生工作体系不仅仅为学生提供单向服务。如果导师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也可以向学生工作系统举报。

其次,研究生培养机构基层党组织如果能够尽快发现导师关系中的问题,并将相关问题向上级党组织汇报,相信也能减少类似情况的发生。

最后,研究生培养机构一般设有教学委员会或相关机构,负责处理师德和学术不端行为。只要相关委员会有相应的工作流程并保证正常运行,就可以处理通过学生工作系统和基层党组织反映的指导冲突相关问题。通过调查、核实、确认,尽早发现问题,保护导师和学生共同合法权益,防止辅导矛盾激化。

总之,当前导师与导师之间频繁发生的冲突虽然是由于导师关系复杂、影响因素众多等内在原因造成的,但其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培训机构责任的缺失。如果有健全的学生工作体系,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的基层党组织,以及教委或相关机构的正常运作,产生负面影响的辅导冲突案件将会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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