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考研资讯> 公司档案管理办法,企业档案查询管理办法

公司档案管理办法,企业档案查询管理办法

作者: 考研网 2024-02-29 10:37:37 考研资讯 2257次

大家好,关于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企业档案查询管理办法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公司员工档案建立和归档整理方法

公司员工档案是公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好员工档案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管理员工,提高管理效率。以下是公司员工档案建立和归档整理的方法:

公司档案管理办法,企业档案查询管理办法

1.建立档案分类系统。建立档案分类系统,便于将员工档案按照员工姓名、工作岗位、入职时间等不同维度进行分类存储。分类系统应该简单明了,易于操作。

2.收集员工档案材料。员工档案材料应该全面,包括员工个人基本信息、劳动合同、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工资单、考勤记录、培训证书、绩效评定等。

3.根据档案分类系统进行整理归档。将收集到的员工档案材料按照分类系统进行整理归档,确保每个员工的档案都能够得到正确的存储。

4.公司保管员工档案材料。企业应该为员工档案材料设置安全保密措施,确保档案不被非法获取或泄露。档案室应该防火、防潮、防虫等。

5.员工档案保管期限与销毁。员工档案保管期限一般是5年,5年后可以选择销毁或留存。需要注意的是,销毁时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以防止泄露和滥用。

总之,建立规范的员工档案管理制度,可以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员工工作便利性,减少管理风险和成本。

企业档案查询管理办法

(一)单位须持公函或介绍信和查阅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或公众个人须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直接在档案查询窗口查阅,档案管理部门应提供企业电子档案的查询服务。

(二)查阅本企业扫描档案,工作人员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介绍信和查阅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可以查阅“外部一般级”资料;

法定代表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直接到档案查询窗口,档案管理部门可为其提供“内部一般级”内容的查询服务;

(三)律师代理非诉讼活动查阅企业扫描档案,须持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合作合同等,可以查阅“外部一般级”资料;

代理诉讼活动查阅企业扫描档案,须持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立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和复印件,可为查阅人提供“内部一般级”内容的查询服务;

(四)银行查阅企业扫描档案,须持银行出具的介绍信、查阅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可以查阅“外部一般级”资料;

(五)仲裁机构查阅企业扫描档案,须持仲裁机构出具的公函、仲裁受理通知书或立案证明、以及查阅人的执业证件和复印件,可为查阅人提供“内部一般级”内容的查询服务;

(六)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及行政执法部门等查阅企业扫描档案,应当由其指定的本单位查阅人(二人或二人以上)提交公函或介绍信、立案证明、有效工作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为查阅人提供“内部一般级”内容的查询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的审批文书,只有在办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案件时方可查阅。

第七条特殊查询权限。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经过企业扫描档案查询程序后仍需要查阅书式档案原件时,经市局(工商分局、市场监管局)企业信息档案管理中心分管主任批准后,可以在档案室进行同级书式档案的查阅。

档案查询工作人员要严把企业档案复制关,对于企业扫描档案设定的不能查询的档案内容,在查询书式档案时亦不得复制。

第八条企业电子档案、企业扫描档案的打印件和书式档案资料的复制件,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调取档案,以及律师在代理诉讼活动中取证,加盖同级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机读档案查询专用章、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专用章)。

高校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档案(以下简称高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高校档案工作是高等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应当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档案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档案工作………

档案管理办法

标准档案管理办法

《标准档案管理办法》在1991.10.28由国家技监局颁布。

基本信息

实施时间1991年10月28日颁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时间1991年10月28日

具体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标准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档案系指在制定、修订标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音像制品和标样等)。

标准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标准的制定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标准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达到标准档案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有计划地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标准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四条标准档案按保管期限,分为永久的和长期的两种。

下列文件材料需要永久保管:

(一)上级下达任务的文件;

(二)标准报批稿;

(三)标准编制说明及其附件;

(四)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

(六)标准报批公文;

(七)标准申报单;

(八)标准发布本;

(九)标准正式出版本;

(十)标准修改通知单及其附件;

(十一)标准作废通知单。

下列文件材料需要长期保管:

(一)论证报告;

(二)调研报告;

(三)试验验证报告;

(四)标准征求意见稿(最后一稿);

(五)标准送审稿;

(六)等同、等效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或译文,主要参考资料(只归难得的,一般的只列目录和出处);

(七)标样。

第五条永久保管的,按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长期保管的,应当是现行的和最近两次修订的标准的档案。属长期保管的废止标准档案,继续保管十年。标样在保管期限内已经失效的,按保管到期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国家标准档案。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和环境保护国家标准档案,分别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国务院行业标准归口部门负责管理其主管范围内的行业标准档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档案。

企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企业标准档案。

第七条本办法所列部门和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标准档案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统计、保管和提供利用标准档案;

(二)编制目录、索引、卡片等查询工具和参考材料;

(三)负责组织和承担标准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四)监督检查标准档案的修改、补充和复制;

(五)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永久的标准档案的移交手续;

(六)认真执行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标准档案由标准起草单位负责收集有关材料并加以整理,向相应的标准档案管理部门或单位负责提供。

第九条标准起草单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单位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以及参与制定、修订标准的其他单位,在制定、修订标准工作中所积累的标准文件材料,交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按长期保管的要求管理。

第十条标准档案的文件材料,除标准正式文本外,在标准审批、发布后三个月内,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按规定向档案管理机构一次归档。标准正式文本出版后,及时补充归档。

第十一条标准档案的文件材料,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负责整理,标准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立卷、登记、上架。

标准文件材料归档时,标准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检查、核对;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补充、更正。

第十二条标准更改或废止后,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负责将更改单或废止单的原稿、出版稿和审批文件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标准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按“GB/T11182-89科学技术档案构成的一般要求”执行,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标准文件材料一般归档一份,使用频繁的各种报告、标准草案各稿、正式版本以及意见汇总处理表可以归档两份。

(二)归档的标准文件材料是原稿或打印稿、复印稿。

(三)永久保管和长期保管的标准档案分别装订立卷。

(四)标准文件材料的幅面大于A4(210297mm)的,按A4幅面折叠;小于A4的,粘贴在A4幅面的纸上,并留出装订线。

第十四条保管标准档案,应当有档案柜和库房,并有防火、防潮、防晒、防虫鼠、防尘、防盗等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保管标准档案,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一般每两年检查一次,如有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修补或复制。

第十六条管理标准档案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标准档案借阅制度。

标准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外借时,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限期归还。

第十七条任何个人不得将标准档案占为私有,凡损坏、隐匿、丢失或泄密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对标准档案的保存价值,应当定期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在有单位主管领导、标准化人员和标准档案管理人员参加下进行。

对已经超过保管期、失去保存价值的标准档案,应当编造清册,经主管领导签字后销毁,并注明销毁时间和处所,由监销人员签字后,将清册归档。

第十九条对标准档案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违反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给标准档案工作造成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好了,关于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和企业档案查询管理办法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网站分类